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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球专利法修改速览


以下,汇总了波兰、日本、澳大利亚、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相关修改最新动向,此外还介绍了欧洲统一专利的一些进展情况。

 

波兰

波兰议会将修订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注册程序

波兰议会起草了一份工业产权法修订案,有望完善商标注册程序并减少相关费用,同时会对现有条例做很多其他修订。

9月4日,波兰共和国专利局局长Alicja Adamczyk对波兰议会参议院(上议院)议员说,波兰企业通常选择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商标,因为它只需要6个月,而在波兰注册商标需要14个月。

Adamczyk说:“这些改变肯定会导致提交给波兰专利局的申请数量上升,申请者将会选择波兰程序而非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OHIM程序,因为国内程序会更加便宜,在线申请只需500兹罗提(119欧元),而向OHIM申请时,在线申请需要900欧元。”

按照计划,修订后的法律将波兰程序减少至6个月。

Adamczyk说:“迄今为止,由于我们本国现有的程序以及修正案起草前一直存在的其他障碍,OHIM程序不仅简单些,而且允许注册使用Poland或Polish字样的商标,而我们的程序是不允许这样使用的。”

在修订后,波兰机构将会接受包含“Poland”单词的专利,这在以前是不被允许的。波兰专利局局长说,修订后的法律还旨在推广专利在线申请,并减少专利局和申请者之间的纸质材料交换。

在参议院对修订草案投票前,代表反对派观点的参议员Stanis?aw Iwan对修订案也提出了意见,并被指定为草案的报告员。

Iwan说:“在国家经济委员会会议辩论之后,我们决定增加另外的修正案。这就是修正案从开始的14项增加至19项的原因。获得通过的解决方案旨在简化程序,将对波兰专利局的竞争力(相比OHIM)产生积极的影响。”

更具体而言,参议员Iwan说,波兰现有条例要求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履行依职调查程序。

Iwan说:“这与欧盟普遍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在欧盟,这种调查会更加容易,决定会在较短的时间框架内做出。关键是如果拥有既定商标的人不提出异议,那么专利局就不会履行正式的调查程序。”

9月5日,参议院以59比32票通过专利法修正案,无人投弃权票。之后,草案会还给议会众议院(下议院),在波兰总统签署前众议院进行最终投票。

Iwan称,如果完成这些程序法律将在6个月后生效。

 

日本

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实施政令

为了实施2014年日本国会确定的“专利法修正案”,2015年1月23日,日本内阁就相关实施政令做出了决议。该政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决定专利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4月1日;

构建修正案实施的过渡性措施和有关的政令。规定对专利有异议时的申请费用;制定与色彩和声音等新型商标的注册相关的规定;

修改部分专利法相关的费用条例。规定向《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修改协议)的签约国(47个国家及其机构)一次性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费用。

以下为2014年专利法等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的修正:在发生不可避免的事由时,提供延长申请期限的救济措施。为了尽早实现专利权利稳定,制定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商标法的修正:将色彩和声音等商标作为保护对象追加到日本国商标法当中;

设计法的修正: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修改协议),制定向日内瓦修改协定的缔约国进行一次性外观设计申请的相关规定。

日本通过新《专利法》 员工发明专利可归企业

中新网7月3日电据日媒报道,日本参院全体会议本月3日通过了该国新《专利法》,允许员工在工作中发明的专利归企业所有。此前,日本一律规定此类专利归属员工,但鉴于产业界出现担心被要求支付高昂费用的呼声,政府修改了90多年来的制度。

日媒称,新法将在公布后1年内生效。今后,若企业依据就业规章等告知员工,那么专利从最初就属于企业。法律还规定发明该专利的员工“拥有获得相当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权利”,要求企业完善回馈员工的机制。

据悉,日本政府计划汇总面向企业的指导方针,督促企业依据劳资协议建立社内奖励机制,不要单方面削减员工报酬。

此外,专利申请费将下降10%左右。日本《商标法》也同时作了修改,商标注册费和续展费分别下降25%和20%左右。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专利法修改带来的启示

17世纪中叶,欧洲人发现了一块四面环海的新大陆,这里水草丰茂,牛羊成群,在那蔚蓝干净的天空的笼罩下,一片“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风貌一览无余。眼前的景象让欧洲人误以为这是通往南极的大陆,随把这块大陆起名澳大利亚。当欧洲人命名这块大陆的时候,一定没有想到日后这个“南方大陆”日益崛起,成为全世界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

这个素有“骑在羊背上的国家”“坐在矿车上的国家”“手持麦穗的国家”等诸多称号的大陆,除了发达的农牧业和工业外,科研技术更是全球领先,拥有很多令人引以为傲的科技成就,例如超声波成像技术、西药盘尼西林、飞行记录仪黑匣子、心脏起搏器等等,都是澳大利亚科学家的发明。而在科学家们创造发明的背后,离不开的还是澳大利亚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悠久而又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1903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和完备。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排名居前,其知识产权立法具有较高水准,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很多国家一样,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和版权法,每部法律再配合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澳大利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正是基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公司都得到非常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可以放心地在研发领域投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开发新产品。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澳大利亚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经历了漫长时间的磨砺,通过各方努力才形成今天的成果,其中经验以及具体法律法规值得其他国家借鉴与学习。

改革的历史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全世界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等手段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制度,全球范围内已对专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发现其原有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与国际接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落后。这种结果的产生,与当时澳大利亚自身的专利制度体系,特别是专利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有着极大的关系。

换句话说,修订之前的澳大利亚专利体系面临“内忧外患”的困境,一方面急需赶上世界专利制度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还要推动国内竞争保护创新。在这样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对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20多年以来最大规模、意义最为重大的修订,也就是知识产权修订案2012“提高标准”(下称2012修订案)以及知识产权修订案2015(下称2015修订案)。在各方努力之下,澳大利亚专利法两次重要修订的推进取得了重大成功。

具体的法案修订

2012修订案经于2013年4月15日完全生效并实施,其对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和审批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而2015修订案也已于今年2月9日在澳大利亚国会获得通过,并于2月25日正式获批。这两部法案促使澳大利亚专利法在新时期更加符合推动科技创新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2012修订案对专利授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明显的影响。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2014年年报数据显示,新法实施的前一个工作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直接专利申请和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量就接近过去一个月的数量,而新法实施之前的4月份前半月,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收到的审查请求达到了过去3年每月平均请求量的9倍。这主要归功于2012修订案对专利制度在更高的审查标准和更短的审查周期等方面作出的改进。

在审查标准方面,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新法规定公知常识将不再局限于仅是来自澳大利亚本土的专家证据,而是没有地域上的限定,意味着更加“国际化”。这一修改扩大了公知常识的范围,对创造性提出更高要求。此外,新法对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专利说明书必须足够清楚和完整。

对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要求,新法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具体来说,旧法规定为“权利要求要基本上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新法中去掉了“基本上”的描述,改为“权利要求应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的要求,新法规定,如果说明书修改之后公开的范围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该修改将不被允许。此外,新法还修改了对实用性的要求,新法规定,为满足实用性的要求,说明书中必须公开一个具体的、实质性的和可信的用途。

综上可见,新法使澳大利亚专利审查标准与国际主流国家的标准更一致,提高了专利授权的门槛,保证了专利的质量;同时,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人不会再面临在其他国家申请时不得不应对更严格的审查标准的情况,这使得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更容易获得专利授权。

该次修订将一些法定期限进行了缩短,如缩短申请人答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给出的要求其提出审查请求的指令的时间;缩短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接受审查请求的时间;缩短申请分案的所允许的时间等等。这些程序性的时间段的缩短,使澳大利亚的专利审批制度更加高效,也使有需要的申请人更快获得专利保护。

2015修订案使得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体系更加简洁、高效,并使澳大利亚得以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在公共卫生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其修改要点包括:澳大利亚仿制药制造商可以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面临公共卫生危机的时候,向联邦法院申请澳大利亚已授权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从而生产并出口此类专利药给指定国,而这类专利药的价格本来是非常昂贵的。配合澳新单一经济体的建设,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实行单一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使两国专利申请人更容易得到其专利的保护。

产生的深远影响

澳大利亚两次专利法案的修订,对其国家、企业以及个人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收到专利申请的90%来自国外申请人(美、日等国家),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提升。有关专家表示,澳大利亚专利制度的改进将对国外专利申请人带来更多影响,来自中国在内的国外申请人也将从中获益。澳大利亚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使国外申请人更容易获得专利保护。

通过多次专利法的修订,澳大利亚进一步巩固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为澳大利亚在新时期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美国

美国国会讨论相关立法以解决专利流氓造成的损失

2015年8月10日,美国国会讨论利用相关立法来解决专利流氓造成的损失,具体提案包括了参议院的“专利法案”和众议院的“专利改革创新法案”。该立法草案进一步提出:要求只能在双方明显活动的司法区提出专利侵权索赔;建议联邦地区法院制定有效的指南来遏制专利流氓利用诉讼强制企业支付不必要的开销;要求提起无事实依据的侵权诉求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以及确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区分专利流氓和产品制造商。此前,专利权人,尤其是制药企业领域的专利权人,并不赞成这两项议案,认为妨碍了他们的利益。国会听证会上就此修改了提案并向专利权人倾斜,但被认为制定的修正案并未达到效果,且危及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香港

政府提交《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十一月十一日向立法会提交《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为改革香港的专利制度提供法律框架。

政府发言人十月二十八日说:「在知识型经济中,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创新和增长的基石。革新专利制度具有策略意义,有助香港发展成为区内的创新科技枢纽和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设立标准专利的「原授专利」制度,同时保留现行的「再注册」制度。两种制度的主要分别在於「原授专利」制度可让申请人在香港直接提交标准专利申请,无须事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取得专利;

(二)优化短期专利制度,包括订立新条文,为已授予的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订定程序框架;为强制执行短期专利的法律程序订定先决条件;修订有关无理威胁展开侵权的法律程序的条文;及增加每项短期专利申请最多可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及

(三)在设立全面规管制度之前,为规管本地专利从业员实施暂行措施。条例草案会规定,如使用可能会在日后的全面规管制度下,授予合资格专利从业员的若干特定名衔,及相当可能令人认为某人在香港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已获政府批准或法律认可的任何其他名衔,即属违法。但条例草案亦会订立适当的豁免,以便若干合法及合理的专业名衔能在香港使用。

为确保本地专利制度继续与时并进,并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区内创新及科技枢纽,政府在二○一一年十月成立香港专利制度检讨谘询委员会,并展开谘询公众工作。

谘询委员会仔细研究公众意见及相关情况后,建议为香港引入新专利制度。二○一三年二月政府接纳建议,并一直跟进实施工作。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对我们的工作而言,是重要的一步。在制订立法建议时,我们已考虑已在国际社会广为确立的专利制度、常规和程序,以及若干主要的区域和国际专利条约。谘询委员会及本地专业团体亦提供了宝贵意见。」

视乎立法工作及其他筹备工作的进展,政府计划最早在二○一七年度实施新专利制度。

《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於十月三十日刊登宪报,并於十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欧洲统一专利

意大利正式加入统一专利体制

意大利正式加入其他25个欧洲国家,支持欧盟区域内的新的统一专利体制。

欧洲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确认了意大利的这一举措。

欧盟委员会称:“今天,意大利加入统一专利,成为加强统一专利保护合作的第26个国家。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因为在生效专利方面,意大利是欧洲的第四大市场。”

这个加强合作的机制是《里斯本条约》下的一个法律工具,允许九个或更多欧洲国家用欧洲的程序和框架来签订仅约束这些国家的协议。通过这个加强合作的机制,设立一个新的统一专利机制的计划得以实现。

意大利是少数几个并未参与推进统一专利体制的欧洲国家,还与西班牙一起意图在法律上挑战该倡议。但是,法律挑战失败,尽管西班牙以几个并不成功的单独的其他法律诉讼继续反对,今天年初,意大利表达了其拥抱这个新统一专利体制的意图。欧盟委员会也确认所有的程序事项已经完成。

欧盟委员会的一个发言人称:“申请加入加强合作机制,意大利就支持了统一专利法规。随着欧盟委员会确认意大利加入这个合作机制,意大利就自动受到统一专利法规的约束,无需意大利方制定任何法律。但是,只有13个欧洲国家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后,统一专利法规才会生效。”

西班牙和克罗地亚是到现在还没有通过统一专利法规的最后的欧洲国家。

统一专利法规规定了支撑新的统一专利体制的部分法律框架,企业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一个专利申请就可以在参与统一专利的欧洲国家获得发明专利保护,无需再向每个参与国家申请专利。

但是,只有签署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并且通过统一专利法规的国家才能获得统一专利保护。协议的批准将在法律上承认,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是解决新统一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纠纷的司法机构。

欧盟委员会称,像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意大利还需要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欧盟委员会称,“到目前为止,8个成员国已经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分别是澳大利亚、法国、比利时、瑞典、丹麦、马耳他、卢森堡和葡萄牙”。欧盟委员会正在呼吁在技术问题上快速达成一个协议,还呼吁所有其他参与统一专利法院的成员国尽快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以使统一专利法院能在2016年底生效。

英国知识产权局6月份称,英国今年不会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而在欧洲专利数量上最大的三个欧洲国家——德国、英国和法国,必须全部批准该协议后,该协议才会生效。

EPO局长伯努瓦.巴迪斯戴利(Beno?t Battistelli)最近称赞意大利加入统一专利体制的举措。他在EPO的一篇博文中说:“意大利的加入将使统一专利对其他欧洲国家和全球的公司更具吸引力。意大利在GDP和人口数量上是欧盟内部第四大重要市场,对于欧洲专利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平均来说,欧洲专利持有人会指定其专利在3到4个国家生效,意大利是第四大指定国,目前的指定生效率为44%。”

英国知识产权局确认英国2015年不会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在发给Out-Law网站的声明中,英国知识产权局排除了今年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可能,但是称其想要在英国公投之前完成批准的“国内筹备”,关于英国是否应该继续留在欧盟的这个公投预计在2017年进行。

“一旦完成了所有必须的准备,英国就会批准这个协议”,知识产权局在其声明中说。“这包括立法上的修改,比如对《专利法》进行修改以承认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和确认统一专利的有效领域,立法还要给予统一专利法院作为国际组织的相关特权和豁免。还有一些实际的考虑,比如为新法院选址,确保配备适当等等。必要的准备应该在2016年春季完成”。

推出一个能使企业获得来自加入UPC的欧盟国家的统一专利保护的新系统,这个计划已经努力了好多年。目前已经创立了一个新的法律框架来建立和支持统一专利制度,一个新的统一专利法院(有总部、区域分部还有地方分部)也已经被建立起来,用来处理统一专利有效性纠纷和侵权纠纷。重要的是,统一专利法院也会对传统欧洲专利纠纷具有管辖权,而目前只是在国内层面执行——但专利持有人在至少7年的过渡期内选择排除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的除外。

在统一专利框架敲定和统一专利保护能够成为现实之前,至少13个欧盟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和德国,必须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该协议在2013年2月获得通过。

PinsentMasons律所专利法律专家Victoria Bentley说,“这证实了我们的期待,批准会在英国关于是否继续留在欧盟的公投之前完成。”

她说,“在任何情况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都允许欧盟成员身份的改变。这个协议要求3个从欧洲专利数量上算最大的成员国的批准,包括德国、英国和法国。如果英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国,那么届时,荷兰的批准就会是必须的。”

Bentley补充说,“我们还能看到使用新法院的拟用费用,还有选择排除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传统欧洲专利的专属管辖权的费用。排除管辖权的拟用费用是每个欧洲专利/每个同族专利为80欧元。更多关于拟用费用的详细信息可以从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的征求意见文件中获得。但是利害关系人需要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交自己对拟用成本与费用的意见。不过这个委员会很可能会面临费用下调的要求,因为这个费用只是排除管辖权的行政成本,而且是想要排除管辖权的专利持有人仅仅想要维持现状所花费的成本。”

欧洲专利局对欧洲法院支持统一专利的裁决表示欢迎

欧洲法院(CJEU)驳回了针对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的司法质疑,欧洲专利局(EPO)对此裁决表示欢迎。

EPO证实了具有统一效果的欧洲专利将以《欧洲专利公约》中规定的欧洲专利授予程序为基础,EPO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的参与成员国要遵守统一专利的所有实施办法。特别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十分顺利,EPO相信所有必要步骤,包括续期收费水平的决定,将在未来几个月到位。

在法院判决公布的当天,由巴维尔.斯沃博达主席(Pavel Svoboda)带领的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了EPO位于慕尼黑的总部。EPO局长伯努瓦.巴迪斯戴利(Beno?t Battistelli)强调了决策的重要性:“凭借其裁决,法院已为欧盟成员国以及欧洲专利系统的用户创造了必要的法律确定性,而且为40多年后的今天在欧洲实现真正统一的专利保护铺平了道路。”

EPO还表示它希望裁决能给批准和实施统一专利法院(UPC)的进程提供新的动力,并希望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可以在2016年投入使用。

欧洲专利局修订拟议的统一专利续展费

欧洲专利局(EPO)已修改了拟议的统一专利续展费,两个模式下的专利续展费变得更便宜了。

标明5月7日但最近才曝光的文件显示,EPO建议了两种结构——准确的Top 4和准确的Top 5。

EPO之前在3月提出了两个提案:Top 4 和 Top 5。

根据这些模式,第3年至第五5年之间的续展费以EPO的内部续展费(IRF)为基础,而第6至第9年将慢慢向更高的费用过渡。

第10年续展后,费用结构将以提交欧洲专利最活跃的4个或5个欧洲司法管辖区的续展费总和为基础。

Top 5提案的成本以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最多的4个国家(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再加瑞士为基础,后者是第5大申请国。此方案还包括在第2年和第9年对中小企业实行25%的费用减免。

根据准确的Top 4方案,除了第10年之外,第2年至第9年的专利续展费也以最活跃的4个司法管辖区为基础。EPO的内部续展费在第3年至第5年间不适用。

这意味着,根据新的提案,续展一个统一专利20年的成本是35555欧元(39700美元),相比之前建议的37995欧元减少了2000多欧元。

根据准确的Top 5,续展费为41995欧元,而原来的Top 5为43265欧元。对中小企业而言,新提案下续展统一专利20年的成本为40403欧元,相比之前的41265欧元有所下降。

在文件中,EPO表示正在回应如下关注:“在开始几年以内部续展费水平收费会阻止申请人选择统一专利,让其宁可选择在几个国家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

Bird& Bird律所的合伙人Wouter Pors说费用既要够高,让EPO平衡预算,但也要够低,对提交统一专利申请的人有吸引力。

他补充说:“专利所有者会欢迎‘准确的’Top4提案,因为这能确保统一专利续展费能与美国和日本等司法管辖区相竞争。”

但Grunecker律所的合伙人Ulrich Blumenroder说他喜欢更低的统一专利费,EPO遗漏了诉讼成本这个真正的问题。

Blumenr?der称,统一专利法院的诉讼费(处理统一专利起诉的法院)将改变诉讼的前景。

他说:“统一专利便宜或昂贵没有太大关系。”

EPO说其监管机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将在本周会面,此后就续展费问题做出评论会更合适。

欧洲法院驳回了西班牙对统一专利法院的异议

欧洲法院驳回了西班牙对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合法性提出的异议。

该裁定为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落实扫清了障碍。

在5月5日发布的两份独立的裁决中,欧洲法院裁定欧盟官方公报上的1257/2012规章和1260/2012规章是有效的。

上述规章阐明了统一专利系统的管理方式。该系统在13个成员国(包括法国、英国和德国)批准统一专利指南后生效。

1257/2012规章涉及加强统一专利保护方面的合作。

2013年3月,西班牙希望能够寻求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即上述规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希望法院能够予以全面推翻。

西班牙称规范缺乏《欧盟成立条约》第118条——在欧盟对知识产权规定统一保护——的法律基础。

西班牙指出规范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司法审查能确保相关规范正确遵守欧盟法律的实施。

欧洲法院驳回了西班牙的论据。法院指出:“规范并不旨在界定授予欧洲专利的条件……并没有将《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授予欧洲专利的程序纳入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指出:“统一专利保护是为了阻止成员国在专利保护方面产生分歧,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统一保护。”

在第二份裁决中,欧洲法院驳回了西班牙对1260/2012规章提出的异议。

1260/2012规章涉及的是统一专利的翻译服务和专利纠纷的辩驳语言。根据该规章,专利纠纷和翻译的语言是法语、德语和英语,而非西班牙语。

西班牙称在纠纷使用语言和翻译语言中西班牙语的缺失忽视了非歧视性原则,因此对那些语言并非为三种官方语言之一的个人而言是不利的。

但法院驳回了这种异议,规章中建议的语言安排是为了确保易于使用统一专利新系统并减少专利所有者的费用。

法院称:“规章有一个合法的目的,即创造统一的简单的翻译体制,尤其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对专利保护的获取。”

去年11月,欧洲法院总法务官依福斯.波特(Yves Bot)建议法院驳回西班牙的异议。

西班牙的异议是统一专利法院启用前的最后法律障碍。现今的裁决意味着一旦必要的国家批准协议,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将被实施。

Rouse律所的合伙人丽贝卡.贝恩斯(Rebecca Baines)说:“欧洲法院的裁决移除了成立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的最后关键障碍,统一体系已是姗姗来迟。”

她说:“欧洲法院的裁决意味着有没有西班牙新体系都将前行,只要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被另外7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如英国和德国。”